关于年收入12万元以上人员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10   浏览次数: 1043

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要求,年收入12万以上(扣除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的人员需要主动向税务机关自行纳税申报。现就我校2016年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2017年3月24日之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南昌市经开区地税局)办理2016年度的纳税申报。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3.年所得累计12万元以上,但每月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也应当按上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根据相关信息整理的年收入大于12万元的人员名单,只包括本单位校本部收入,并有可能存在出入,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并未申报,请教职工结合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补报,具体人员见办公系统 。      

    5. 财务处将配合校内职工做好报送工作。对于需要报送的教职工,请根据个人收入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此表见附件一。本人完成填表后,请在2017年3月24日之前交到财务处会计科110房间进行核对确认,联系电话:83828429。确认无误签字后,可由学校统一到税务机关进行办理;或者本人携带填好的申报表自行到南昌市经开区税务局办事大厅申报。      

    6.根据相关信息,部分教职工取得两处以上收入(见办公系统,如没有体现在名单上的请视实际情况自行申报),根据地税局要求,该部分教职工必须填好收入申报表之后自行前往经开区地税局进行申报。 

   地址:南昌市昌北经济开发区下罗十字路口移动营业厅旁       

         南昌市经开区地税局203办公室       

         地税局联系人:刘雅  13870629613   

    7.请各位教职工认真填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doc




 财务处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