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科研课题绩效支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9-06   浏览次数: 929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课题经费绩效支出的使用管理,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江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赣农大发20173)《江西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174)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经费预算中安排了绩效支出预算的各类纵向科研课题或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

第三条绩效支出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绩效支出是间接费用构成部分,绩效支出一般不设比例限制,有明确绩效支出预算额度的,不得突破预算额度。如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课题经费到账后,科技处根据批复的经费预算及到账经费,核准学校实际可支配的绩效支出额度,由财务处划入对应课题经费帐号,实施预算控制。

第五条绩效支出发放原则。绩效支出发放必须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注重贡献、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应为实际参与课题研究且对课题实施和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课题组成员。

第六条绩效支出发放方式。绩效支出发放根据课题实施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期限分年度平均发放,课题执行期最后一个年度的绩效支出发放需在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发放。延期结题验收的课题,延长期内不能发放绩效支出。

第七条绩效支出发放流程。绩效支出一般每年申请发放一次。发放程序如下:

1.课题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合课题组成员的贡献拟定绩效支出发放方案,填报《江西农业大学科研课题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上一年度(阶段)的绩效支出发放申请,并按规定附上相关考核材料。

2.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报课题依托学院审核,提出考核意见并报送学校科技处。

3.科技处结合课题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及经费预算和课题实施进展情况对课题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进行审核,提出考核意见并报送学校财务处。

4.财务处根据课题绩效支出预算额及课题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发放方案及相关财务制度发放绩效支出。

第八条课题执行期内,有以下情形的扣发当年绩效支出:

1.课题执行情况不佳且考核不合格的;

2.不能按期结题验收且未按规定履行延期申请程序的;

3.课题未能通过财务验收或技术验收的。

扣发的绩效支出根据课题下一阶段执行情况或验收情况酌情给予补发。

第九条课题负责人须对绩效支出发放方案及考核材料的合理性、真实性承担责任。一经发现课题组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等情况,除了按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外,还将停发其在整个课题执行期内的绩效支出,已经发放的绩效予以追缴。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学校以前颁发的相关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