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科研课题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9-06   浏览次数: 10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合理补偿科研间接成本,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江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赣农大发20173)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等)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课题)。

第三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一)科研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二)绩效支出: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三)科研条件支撑费:主要用于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使用学校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资源使用费,水电费、科研基础设施租赁费(如试验田等)、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实验室维修费,日常办公(日常办公用品、网络通讯费等)等各种支撑条件的相关费用,以及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费用。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预算与上报

第四条间接费用预算编制以相应科研课题管理规定为依据,实行总额控制,一般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对间接费用核定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课题负责人在预算编制时,应按学校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比例上限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方能上报课题主管部门或课题主持单位。

第三章间接费用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间接费用各项预算比例由科技处根据批复的预算及到账金额核定。

1.科研管理费:由学校统一提取,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费”帐号统筹管理。科研管理费一般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核定比例具体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总经费(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和,下同)的5%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总经费的4.5%的比例提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总经费的2%的比例提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总经费的1%的比例提取。

对科研管理费提取比例或额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绩效支出:绩效奖励一般不设比例限制,有明确绩效支出预算额度的,不得突破预算额度。绩效支出的使用管理按照《江西农业大学科研课题绩效支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科研条件支撑费用:由课题组根据课题实施过程的实际需要报支。

绩效支出和科研条件支撑费用纳入课题财务帐号,实行预算控制。由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实施实际需要使用支配,课题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对不同情形的合同及经费预算批复,间接费用的各项额度或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间接费用预算批复明确的,间接费用优先用于学校科研管理费,剩余部分作为课题组绩效支出及科研条件支撑等相关费用。

2.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预算批复明确的,绩效支出按批复的额度核定,间接费用扣除绩效支出的部分优先作为科研管理费,剩余部分作为科研条件支撑等相关费用。

3.间接费用及其中的绩效支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分别预算且批复明确的,按批复预算执行。

4.学校作为参与单位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任务或子课题),间接费用及相关支出范围有明确预算的,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数额核定。仅明确了间接费用预算总额的,间接费用使用管理按本条款执行。

第八条课题经费到账后,课题负责人按规定到科技处、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课题负责人根据批复的经费预算在学校“资金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间接费用预算相关信息;科技处负责根据任务(合同)书及经费预算批复,核准间接费用及其中各项费用额度和比例;财务处负责根据课题预算批复及科技处核准的间接费用及其中各项费用的金额实施预算控制。

第四章 间接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课题组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相关费用。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条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学校以前颁发的相关管理办法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