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0-12   浏览次数: 22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求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和严格执行预算,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完成;优化资源配置,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由学校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领导财会业务。

第五条财务工作实行学校党政领导下的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学校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

1.审议研究重大财经政策的制订、调整和修改。

2.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基本原则,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提出经费分配方案,审议形成年度财务预算草案。

3.审议年度财务决算,形成年度财务决算草案。

4.组织协调重大财经工作,审议决定财经工作具体事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财务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起草年度预决算草案、组织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实施。

第六条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会机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处在学校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校财务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学校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校内部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单位,经学校批准可设立二级财会机构;二级财会机构在遵守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细则,体现“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原则。

经学校批准划转撤并的二级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在主管部门和财务处、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总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第九条预算编制程序

1.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按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2.校内预算编制程序:①财务处在预算年度开始前下发编制预算通知;②各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并上报财务处;③财务处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④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建议方案并形成预算方案;⑤校党委会研究审定预算方案并形成财务工作报告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并于当年3月底之前经校党委批准下达执行。

第十条预算的执行

1.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管理。预算草案一经审批,即成为学校法规性文件,全校各单位必须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杜绝超预算支出。

2.预算实行分级指标管理、定额使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第十一条预算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遇有重大事件发生、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调整或运行情况发生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应由有关单位提出,财务处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决算

决算由财务处在预算年度末,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编制。年度决算必须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决算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的各项经费是学校的主体财力,必须全部集中到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多渠道筹措经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票据,未经批准,校内任何部门不得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校内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各种收费必须出具合格收据,所收费用全额上缴财务部门,按学校规定进行分配,不准自收自支。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资金,坚决杜绝“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六条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范围和支出额度执行,不得无预算支出。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要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七条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直接分管财务。属归口管理的经费,在额度范围内的正常开支,由归口单位负责人审批;超额度范围的开支,由校领导加批。

第十八条支出报销必须根据规范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办理核销手续。报销差旅费,须填列差旅费报销单;购入的材料应有相关部门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购入固定资产,由有关部门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连同发票和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入固定资产账;报账单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才能报销。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不能报销。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基建工程决算审计后,要填写基建工程项目验收单,连同基建项目竣工交接清册,送有关部门审核验收入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条专项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固定资产和材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凡属学校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材料均为学校资产,学校投资入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侵占。形成固定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账管理,管理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加强固定资产和材料的管理,克服重财轻物的倾向。全校物资设备实行归口管理,严格审批制度,按采购计划和合同采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四条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账,指定专人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报批报备,经审批通过后送财务处作为处理账务的依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规定按照上级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结转和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预算的年度基本支出结余,由学校收回统一在下年度做预算安排。各单位和部门分成经费结余留用,实施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管理遵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财会人员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并须模范遵守有关财务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教育基金会及工会等群团组织的财务管理执行相应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者,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