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12   浏览次数: 782

校属各单位:

接江西省税务局第二分局通知,根据税务总局工作要求,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6月30日前结束。请校属各单位提醒本单位教职工及时下载和调整个人所得税APP,并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缴申报,避免因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及时可能给个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免征额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a)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a≤36000

3%

0

2

36000<a≤144000

10%

2520

3

144000<a≤300000

20%

16920

4

300000<a≤420000

25%

31920

5

420000<a≤660000

30%

52920

6

660000<a≤960000

35%

85920

7

a>960000

45%

181920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的教职工选择“单独计税”

部分教职工反映与自己收入相近的教职工扣税较少,主要原因是部分教职工选择了提高本人公积金缴存金额,加上赡养老人、孩子教育、房贷等抵扣项的差异导致税前抵扣金额不同而存在计税差异。

申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与学校财务处联系。

联系人:邱启慧   电话:83828429

 

江西农业大学财务处

2021年5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