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0-12   浏览次数: 316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学校年度预算经费、科研项目经费、专项经费和其他经费。

第三条 经费支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风政纪的相关规定,严格办事程序,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第四条 经费报销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指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财政机关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电子发票等。自制原始凭证指各类人员费用发放表格、校内各单位之间经费划拨单据、网上报账系统自动生成的报销单等自制凭证。外来原始凭证须填写开票日期、购买单位名称(一般应为“江西农业大学”)、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须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财务、票据)专用章。当年发票原则上当年办理报销手续,年限在一年半之内非当年发票,可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一年半以上的不再予以报销。历史原因造成已办理借款手续未销账的票据不受年限限制,但须及时销账并不再据此付款。

第五条 报账人在办理各项费用报账前,须按所报账内容分类汇总,填制相应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以及资金支付清单,原始单据上须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批人三人以上签字。报账时须注明经费来源,各项费用支出均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第二章预算经费支出

第六条 年度预算经费是指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中给各预算单位安排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基建、后勤保障等活动的经费。

第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由各预算单位财务负责人(或授权其他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并将签名样本(如有授权须提供授权书)书面报财务处备案。

各单位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内部控制规范,重要经济业务、大额资金支出需经行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借支现金3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加签。学生工作经费支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加签。未经招标采购程序、一次性开支额度达到5万元的非常规性开支,由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加签。专项经费审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学校年度预算中“其他支出”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事前不能预料的支出。应急情况下,2万元之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超出2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按照省财政公务卡管理规定,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通过公务卡办理结算业务的,必须提供POS小票;网上办理转账业务的,必须提供网上交易清单。2万元以上经费支出要求通过学校财务办理转账。

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须严格按学校当年下发的年度预算使用预算经费,不得无预算支出,严禁开支因私活动支出以及旅游、超标招待等费用。对各预算单位组织的评审、鉴定、论证、查询、咨询、讲学等活动,可按规定为专家开支劳务费,但不得开支与上述活动有工作职责关系的部门、单位人员相关劳务费。

第十条 差旅费支出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差旅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自带交通工具开展科研活动的,须提供过路过桥费等证明票据。实际发生住宿费超标的按住宿费上限标准报销,未达到住宿费标准上限的按实际发生数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集中安排的学生实习费用、社会实践费用,能提供单位正式收款票据的,在定额内实报实销;不能提供的,按定额造册转入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未实行集中实习专业学生的实习费用、社会实践费用,按定额转入每位学生银行账户。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发放,均需由所在学院按“学生姓名、学号、金额、银行账号”造册盖章,相关负责人审批,并以学院为单位统一集中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劳务费、津补贴主要包括各类讲课费、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监考费等和发放给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奖励、困难补助、补贴、勤工助学报酬、研究生助研津贴等,均须造表并通过银行转账发放至个人账户。校外专家发放劳务费原则上也需提供银行卡号。确实难以提供银行账号的,须提供其任职单位、职务职称等身份信息,并由其本人签领,由经办人公务卡转账发放(并附转账凭证)。各类劳务费用均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教职工劳务费、津补贴发放需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加签并由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培训费用支出须提供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的书面会议通知,若无书面通知或所报会务费、资料费金额与通知不符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由单位审批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在原始票据上单独签批。

出国培训费用按《江西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校内单位承办各类会议的费用支出按《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资料印刷费等。报支会议费要求提供会议日程、参会人员名单、受托承办方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及会议通知。会议费支出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一般按不高于省直机关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执行。会议费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承办各类培训的费用支出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培训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开支标准学校有具体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培训费支出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按不高于省直机关四类会议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15天以内的培训按上述定额控制,超过15天,超过天数按综合定额的80%控制,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综合定额的70%控制。

第十六条 办公用品、耗材(包括电脑耗材)、配件(包括电脑配件)等费用支出。属政府定点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品须在定点销货点采购,并在发票上填写具体物品名称。发票填制不下的,须提供加盖销货单位公章的销(购)货清单。金额较大的采购业务须提供购销合同。单价1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应作为学校固定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其他类物资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或者自购材料组装设备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均应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办理入库手续。图书资料购置支出,须由图书馆办理登记手续。10,000元(含)以上大宗购书款须提供加盖销货单位公章的购销合同和购书清单。

第十七条 设备采购及维修支出。在有预算资金的情况下,设备采购须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采购计划,批准后凭采购计划执行表向招标采购中心申请并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安排采购。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设备须申请政府采购,采购程序完成后凭批复的采购计划执行表、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固定资产入库单、设备验收文件、政府采购批复文件(须由政府采购的项目)向财务处申请付款,特殊情况下有分期付款要求的采购可按采购合同载明的付款条款申请付款。设备维修支出须提供维修费用明细清单,5000元以上的设备维修支出须签订维修合同,更换的主要零部件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报支办法参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外侨办关于印发〈江西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410号)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报销境外差旅费时须向财务处提供经国际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公示的文件编号。涉及境外的所有报支票据需经国际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其中涉及科研项目经费报支的,需先经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再由国际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涉及境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其报支票据需经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其中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论文、书籍,需先经宣传部负责人对其内容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再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署报支意见。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支出。按《江西农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暂行)》执行。接待需住宿的,其结算价格不得超过财政部门公布的接待对象在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报销接待费用须提供财务票据和《江西农业大学公务接待清单》,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公务接待经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外宾接待费用按《江西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基建维修项目经费支出。大型基建修缮项目经费支出按相关政策法规实施,小型工程按《江西农业大学小型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基建经费报支由基建部门主审,财务部门负责人会签,报经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批准,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加签。基建维修项目竣工结算之后,在原土建固定资产基础上办理资产增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校内预算单位之间发生的校内支出实行内部划账(除校内独立核算二级单位外),不得改变经费性质,即只能在预算经费间或其他经费向预算经费划转(严禁逆向划账),校内经费划拨单不能载明明细支出内容的,须另附支出清单。

第二十二条 暂付款项支付及结算按学校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办理。仅限学校教职工办理借款,委托他人办理借款业务时,须提供借款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借款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所借款项须在规定期限内结算(一般4个月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即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业务。教职工调离、退休、离职、亡故须到财务处结清借款,短期无法结清的应由本单位安排人员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项业务针对一个供货商或服务单位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含),无论开具多少票据,尤其是同本发票的连号票据,须办理对公转账手续或使用公务卡结算,不予核报现金。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视同已办理转账手续。个人已垫支的论文、专著版面费、注册费可凭发票、银行汇款回单、邮局汇款回单或网银支付账单(回单须为对公汇款)报销。

第二十四条 以外币形式支付费用的报销,报销人须对外币单据在相应空白处(或另附纸张)翻译成中文,并提供换汇水单,如无换汇水单,按业务发生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由财务部门折合人民币结算。

第三章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是指上级有关部门在学校预算外,拨给学校具有专项用途的经费,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由其归口管理部门审批责任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有经费预算的专项经费按经费预算开支,无经费预算的按专项经费有关协议和规定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章未特别规定的参照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科研经费管理按照《江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其他经费支出

第三十条 其他经费支出是指除上述经费之外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各种分配后的创收经费、发展(事业)基金、代管经费、暂存款等经费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分配后的单位创收经费和发展基金实施预算管理,未经预算批准不得开支。代管经费和暂存款的使用范围按代管款项和暂存款项实际经济内容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章未特别规定的参照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一律作废,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