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和学校自筹(有)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利用公共财政资金下达(或通过主持单位转拨)给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所(中心)等,以及由境内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等资助学校承建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研究所、创新中心等拨付给学校的建设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和运行补助经费。
(三)自筹(有)科研经费:指由学校及所属单位在本级预算和事业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科研创新基金、科研平台配套建设经费与运行补助经费、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对各级政府部门下达学校的团队、人才、科研课题等进行配套支持的经费。
第三条凡以江西农业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及违反规定转拨资金、虚列支出。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学校健全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科研经费的统筹管理与组织协调。
第五条 课题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课题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照课题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科研活动顺利开展。
(一)财务处:对课题经费的使用进行整体把关。协同科技处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票据(合同)有效性审核、经费决算审查;协助课题主管部门及纪检部门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指导课题负责人按照批复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合理使用课题经费。
(二)科技处:负责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负责科技合同真实性、规范性审核;负责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跟踪经费到位、拨付情况,按合同对新立项到账经费进行分类编码管理;审核科研经费外拨和变更;协助财务处、审计处做好科研经费审计等相关工作。
(三)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利用科研课题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材料等的招标与采购审批管理。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仪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实施管理。
(五)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要求,负责对学校课题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负责不定期地对课题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向学校提出改进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人事处:负责向财务处和科技处通报有关课题负责人调离、退休、出国逾期不归、发生意外、死亡等不宜或不能继续承担课题的情形。
(七)学院:学院是科研活动的直接管理单位,对依托本学院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学院支持课题负责人根据学科特点和课题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课题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负责监督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和报支签审,并督促课题按计划进度执行。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纵向科研课题经费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管理费)。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各科目的一般支出范围如下:
1.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外)交通费用等。
(2)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三项费用可合并使用,由课题组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和总结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7.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及其社会保险补助。
8.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八条科研平台项目建设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费、土建工程安装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费等。在编制其经费概算和支出预算时,支出范围遵照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定执行。其中,科研平台项目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为科研平台大型和公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更新。
科研平台运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其公共事业和活动的开展,开支范围一般包括:公共仪器设备购置、维护维修和运行支出补助,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学术年会,制作信息产品(如宣传橱窗、年报、网站等),公共管理和技术人员办公与业务支出等。
第九条校级科研创新基金、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如博士启动经费)的经费开支范围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提取管理费,也不列支绩效支出。
第十条其他各类项目(专项、基金、人才计划等)对经费支出范围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费预算的编制
第十一条课题负责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课题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科研活动的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按要求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作出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二条课题直接费用应当根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可列支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课题,经费预算应在政策允许的上限范围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一般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对间接费用核定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申报课题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第十五条凡我校主持的课题或有独立经费预算的研究任务(子课题),其经费预算须通过科技处、财务处审核,方能上报课题主管部门或课题主持单位。
第五章预算执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规定及调整范围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报批。
(一)课题预算总额调整,由课题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按要求上报课题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合作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要求上报课题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审批。
(三)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预算科目如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执行: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调增或调减,下同),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科技处、财务处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
2.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费用合并使用,但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
(四)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对间接费用调整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合作(外协)单位资金的转拨,以批复的任务(合同)书及经费预算为依据,严禁向非预算内单位转拨经费。必须与转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转拨经费时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任务(合同)书及预算批复书、与合作(外协)单位签订的合同书等复印件,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外拨。课题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八条直接费用应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和《江西农业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和报销规定,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1.设备费:仪器设备购置按照计划任务(合同)书列示的执行,不能列支预算外设备。设备购置应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履行采购和审批程序,应有完整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
2.材料费:课题组应根据研究工作进展需要,确保采购材料种类、单价、数量的合理性,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采购、合同管理规定履行采购程序,并按照《江西农业大学科研用试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出入库管理制度及程序。材料、试剂等采购供应商应有相应的资质。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材料;不得列支与课题研究无关的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等。
3.测试化验加工费: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业务应当委托校外或校内单位(校内单位须具有财务独立核算资格)具有相关业务资质和承接能力的机构进行。报销时,应当提供发票、委托合同、测试单位资质证明。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
4.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应用于课题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能再重复列支或分摊。
5.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为课题研究相关人员。差旅费严禁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表,明确出差地点、事由、出差人数、出差时间等详细信息和有关原始票据。
6.会议费:会议费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严禁开支礼品费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支出。报销时,需提供经费预算、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发票及开支明细等凭证。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国人员应当为课题组成员;出国任务应当与课题任务相关;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应与预算相符。报销时,需提供预算书、邀请函、批件、国外行程单、出国调研报告及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的相关证明等。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列支大宗专业资料购置、软件购置费用等应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列支一般办公软件,如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广告费、普通通信费等。
9.劳务费:报支劳务费应凭经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学院、科技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的《江西农业大学科研课题劳务费支取表》及相关凭证报账列支。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职务、银行卡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劳务费支付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各个领款人银行账户。
10.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只能支付给个人,不能支付给单位;不能列支博士、硕士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发生的相关费用。报支时,应凭经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学院、科技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的《江西农业大学科研课题专家咨询费发放表》及相关凭证报账列支,报账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身份证号、咨询内容、咨询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专家咨询费支付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各个领款人银行账户。
11.其他费用: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支出内容不应与前述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列支;且支出内容要与课题任务密切相关。
12.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课题主管部门或课题承担单位下达的预算批复核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及管理费提取、使用及管理按照《江西农业大学科研课题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的,学校不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1.课题主管部门颁布的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不能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
2.按合同规定,必须转拨给其他单位的课题经费不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3.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学校自筹科研经费,以及资助强度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纵向科研课题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合作(协作)单位报账支出管理以报账制进行的,其发生的相关科研费用发票抬头须是江西农业大学,并应严格遵照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及我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该部分经费不提取间接费用(管理费)。
第六章经费决算与结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课题负责人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课题预算的执行效率。
第二十三条课题结余经费是指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课题结余经费以财务验收结果认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课题结余资金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课题结余资金按规定可继续留校使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基金等项目自执行期满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课题负责人可向学校科申请继续在原账户中使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完的,按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规定及通知要求退回。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中止及撤销的课题,结余资金按规定须收回的,按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规定原渠道退回。
无退回规定的,由学校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五条如课题负责人违反前述规定,学校将及时冻结课题结余资金;若课题组继续存在,其结余资金可申请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否则,其结余资金转入学校科研创新发展基金。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帐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对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直接责任人责任,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借科研经费开支使用、经费收入和拨出等工作之便,进行危害学校和社会利益、经济犯罪等活动的,由直接责任人和课题负责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一切后果。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科研人员动态诚信档案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其主持的课题,并视情况取消其2年以上申请科研课题的资格。
课题负责人应该加强自律,主动遵守财务制度,维护学校的信用度,由于个人行为对学校法人单位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是课题组成员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财务处、科技处、纪监审等部门要加强对科研课题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管、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牵引争取重大科研项目、推动提升项目完成质量、催生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引导注重科研成果的应用价值与实质贡献,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课题组成员进行绩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江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绩效支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江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10〕72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前颁发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江西省科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抵触,以国家、江西省科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