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人才强校”发展战略,加快人才机制创新,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和激励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推进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借鉴省外农林水高校的经验及做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完善人才培育和激励机制,坚持引育同步、岗责统一原则,科学设置高层次人才特岗,合理确定对应津贴标准,分类设立特岗工作要求。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特岗津贴发放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2.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项目获得者、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特岗津贴发放标准及期限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杰出人才,聘期内按每月税后特岗津贴2.5万元计发。
2.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项目获得者、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聘期5年),聘期内或项目实施期内按年薪50万元(税前)计发特岗津贴。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聘期5年),聘期内或项目实施期内按年薪30万元(税前)计发特岗津贴。
以上人才特岗津贴发放起始时间均以人才入选、项目立项时间为准。
第五条享受高层次人才特岗津贴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聘期内具体工作目标及任务后,与学校签订合同。
第六条同时符合多项高层次人才特岗津贴发放条件的,不重复计发,原则上就高享受特岗津贴。
第七条享受特岗津贴的人才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提出辞聘,需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辞聘,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如遇国家、学校相关政策变动,本办法将按照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