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更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6〕97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以学校名义接受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国外组织等委托的合作科研、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类别项目取得的经费,以及学校获得的公益性捐赠科研经费。
第三条 凡以江西农业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从国家计划性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包括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承接横向项目需与委托方正式签订科技合同,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规范的合同文本《江西农业大学横向课题合同书》(附件1)拟稿,并填写《江西农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审批表(江西农业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表)》(附件2),由学院、财务处、科技处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进行审核。涉及成果与知识产权等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转让的,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通过审核的合同书由校长授权科技处负责人代表学校签字并加盖“江西农业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对于无法采用学校规范合同文本签订的项目,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科技合同。擅自签订科技合同并造成无形资产流失、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协同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预算审核、任务合同书和委托测试加工合同审核管理,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三)审计处负责对横向科研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
(五)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和合同要求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一般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外)交通费用等。
(2)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和总结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及其社会保险补助。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10.协(合)作费:是指经委托方同意,需要与校外合作单位共同完成项目,外拨至校外合作单位的经费。
11.税费:是指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
12.其他费用:指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的支出补助,科研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合同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项目经费预算应安排充足的用于试验、调研、技术开发等内容的直接费用。适当控制间接费用比例,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的间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40%,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的间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60%。任务委托方另有明确要求并在合同书中约定的,可按其约定执行。
(三)合同书中原则上应提供经委托方确认的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委托方无具体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经费开支范围编制预算,经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税费的项目,其税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负责人可将所需缴纳的税费纳入经费预算。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类项目,经南昌市技术贸易机构认定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横向科研项目按项目进行核算,实行全成本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发生的各类支出全额列入项目的成本支出。项目经费支出应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使用审批应符合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以及《江西农业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和报销规定,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使用管理。间接费用各项预算比例由科技处根据合同的预算及到账金额核定。
1.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管理费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合同有另外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预算内转拨的协(合)作费部分,不提取管理费。
2.绩效支出、设备维修和水电气暖等科研条件支撑费用一般不设比例限制,由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实施实际需要使用支配。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不同情形的合同,间接费用的各项费用的优先顺序为科研管理费优先于绩效支出、科研条件支撑费用。
3.绩效支出发放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按照执行期限分年度平均发放,由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制定绩效支出发放方案,经学院、科技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按照发放方案及相关财务制度发放绩效支出。课题负责人须对绩效支出发放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的管理。转拨经费应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严禁向项目合同预算批复以外的单位转拨经费。向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经费时,应提供合同书、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协议书(应附有明确的经费开支预算),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科技处审批后,由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经费转拨手续。课题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合同中有支出预算约定的,调整经费预算需经委托方同意方可调整。委托方对支出预算无明确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学院、科技处审批后,由财务处在财务系统中调整。预算科目间的调整根据《江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赣农大学发〔2017〕3号)执行。
第四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通过委托方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应收应付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款项的,要全部处理完毕,由财务处核定项目结余经费额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研究报告等材料、结余经费的处理方案,报送至科技处。
第十八条 通过委托方验收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合同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结余经费由项目组在上级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内自主支配,可继续用于后续研究相关支出。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协调解决,直至提交仲裁。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技处报告,科技处根据实际情况通知财务处暂停使用或冻结该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组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经费预算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擅自违反合同约定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对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直接责任人责任,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合作科研、技术开发类等横向科研项目,当总经费自然科学类达2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达6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人文社科类15万元以下)的,可以等同于厅级项目核算工作量;当总经费自然科学类达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达15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文社科类30万元以下)的,可以等同于省级一般项目核算工作量;总经费达10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30万元及以上)的、500万元以下(人文社科类150万元以下)的,可以等同于省级重点项目核算工作量;总经费自然科学类达50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15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等同于省级重大项目核算工作量。并在职称评审和其它人才评价时同样给予相应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仍按照《江西农业大学横向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稿)》(赣农大发〔2012〕67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横向课题管理办法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