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工程项目管理行为,全方位、全过程加强小型工程项目管理,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小型工程项目为总投资30万元人民币之内的土建工程、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办公楼、教学楼及学生宿舍等维修改造工程。
一、项目立项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项目立项应建立在有预算基础上:
(一)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小型工程由管理部门通过办公系统向校办提出项目申请,基建处现场察看后向校行政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和所需预算经费请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或抄告单作为立项依据。应急维修的项目,经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先行施工,同时按照程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2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由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基建处现场察看同意后报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批准立项。
二、工程发包
(一)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财政厅采购办组织采购,或经财政厅采购办批准可自行组织招标的,由校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二)3千元以上(含3千元)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校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三)3千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园林绿化工程由后勤与校园管理处)和相关管理部门确定施工单位, 及时告知纪委(监察)和校招标与采购中心。
考虑到学校实际情况,参照赣农大办抄字[2002]33号文件,上述部分工程项目有适合后勤集团建筑公司施工的,由校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基建处(园林绿化工程由后勤与校园管理处)、财务处和相关管理部门讨论同意后,可交由后勤集团建筑公司实施。
招标过程、招标结果、会商确定情况等要及时告知纪委(监察)。
三、施工管理
(一)3千元以上(含3千元)的小型工程均需基建处(园林绿化工程由后勤与校园管理处)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指派工地代表进行现场管理,3千元以下的小型工程根据施工单位确定意见书由基建处(园林绿化工程由后勤与校园管理处)负责人签字确认下发派工单(明确施工内容、费用)。
(二)小型工程项目管理实行负责人制度,按照“三控制”(质量、工期、投资)、“三管理”(合同、信息、安全)、“一协调”(内部和外部)的要求,对小型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管理并对质量负责,实行质量责任追究。
(三)装饰等材料询价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组织相关方参与;经济签证单内容必须详实,要有2人以上签字,隐蔽工程签证应有纪委(监察)参与监督(纪委不参与的情况下拍照取证)。
(四)工程质量,包括材料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该返工,对不存在结构安全,可以不返工的,此项工作内容综合单价下浮20%;综合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按结算总造价罚款5%(如合同规定合格标准而达不到的,不予结算)。
(五)合同内的工程量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80%;小型工程项目一般不预付工程款。
(六)对于修缮或改造项目中涉及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动的,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认定。
四、结算初核
(一)应提供的资料:项目立项材料、施工合同(或派工单)、装饰材料询价说明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议标项目的议标会议材料、隐蔽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函、工期顺延签证单、完整的工程技术性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应该提供的资料。
(二)结算初核依据:合同。
(三)结算初核原则
1.结算初核让利执行赣农大抄字[2008]2号文件规定,即5千元~5万元(不含5万元)让利5%,5~30万元(含5万元)让利7%。
2.暑假期间施工且必须在暑假期间内完成的小型工程项目,可以按上一条款少让利1%。
3.需到市场上确定材料及单价的装饰材料等(单价内包括装、卸、运费,材料发票),5千元~5万元(不含5万元)小型工程项目的材料综合单价可增加7%施工管理费等费用,5~30万元(含5万元)小型工程项目的材料综合单价可增加6%的施工管理费等费用。
4.对于可用材料发票报账的,不得计取税金。
5.对无单位、由个人行为承揽的小型工程项目内的零星工程,执行上述所有结算初核原则,且间接费不得计取。对内的园林绿化工程中的绿化种植工程,除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6.有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原则上采取定额套价。
7.非套价子目工作内容只能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8.非套价子目工作内容的经济签证和需到市场上确定材料及单价的装饰材料等均不让利。
9.为了防止施工方结算虚报、工程量不实等现象,核减金额在5%(含5%)以内时,不收取结算初核费。核减金额在5%以上时,对核减金额5%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0%收取结算初核费,初核费由施工方承担,在结算初核费内扣减。
五、保修期管理
(一)小型工程项目竣工交付和验收之日起进入保修期。
(二)在保修期内,非用户使用原因引起的渗漏、破损等质量问题,基建处督促施工方及时修复。
(三)小型工程项目质量保修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质保期在合同内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少于1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水电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装饰工程保修期为2年,市政工程保修期为2年,园林绿化工程管护期为2年,修缮工程保修期为1年(但瓦屋面保修期为2年)。
(四)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施工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基建处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施工方支付或从质保金中扣支。
(五)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费用由施工方支付或从质保金中扣支。
(六)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七)质量保修期满前7天内,由基建处组织管理单位进行检查,无质量问题后将建筑维修责任移交给管理单位。
六、实施期限
该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江西农业大学小型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作废,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