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会计监督工作,保证会计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合法、合理、有效地组织、使用各项资金,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内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稽核人员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实施稽核工作。
第二条 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的稽核。
根据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审核各项财务计划费用预算,经济、承包合同等,保证其依据可靠,数字准确,项目齐全,指标衔接,切实可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三条 对各项财务收支业务的稽核。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核定的预算,计划以及有关制度;是否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和性质划清收支渠道,正确归属费用,监督税利上交情况,检查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如有违规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对偏离计划,违反制度的业务,应及时汇报。
第四条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的稽核。
一、根据会计、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查原始凭证所反映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有关人员是否签字(盖章)等。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
二、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的记账凭证使用的科目是否正确,记载的经济内容、金额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三、检查是否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业务需要设置,账簿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本期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全部入账,各项费用、收益是否按规定结转,账账、账实是否相符;经常与银行核对经费余额,核对债权债务。
四、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上报及时。
江西农业大学财务处
200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