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8〕 13 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在南昌市范围内公务出行,探索多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方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职工是指采用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出行的适用范围,是指教职工在南昌市范围内从事的公务活动。具体范围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临空经济区、湾里区招贤镇,新建区长堎镇和望城镇,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南昌县莲塘镇和东新乡,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 教职工公务出行应乘用可以提供规范票据的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网约车、社会租车等),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第五条 一次公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按实际出行顺序及其距离计算公务交通费用。
第六条 公务交通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并在“其他交通费”科目中核算,不得额外申请追加经费。
第七条 各单位要厉行节约,从严审批,确保年度公务交通总支出低于公务用车改革前的总支出。审批内容要求明确公务内容、交通里程、出行人员等内容,具体审批办法按《江西农业大学公务租用车辆管理办法》(赣农大〔2017〕28号)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管理使用年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个人公务交通费用年度报销额度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第九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公开透明,各单位要在适当范围内定期公开费用报销情况。
第十条 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固定数额或其他变相包干方式向工作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严禁报销没有发生公务出行活动的费用。对违规审批、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行为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交通费来源包含科研项目经费和其它公用经费。科研项目开支的交通费不纳入单位总量,不设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公务活动费用报销,原则上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如今后省财政对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方式和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学校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交通费报销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