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6-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日常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参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产权归江西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所有,供学校党群、行政、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使用,用于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第三条  学校按照保障基本办公需求、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原则,配置日常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做到资产配置与部门原有资产存量状况结合、满足工作基本功能需求与节约实用结合,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家具。本配置为学校限定配置的最高上限标准,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全校各单位提出采购需求时,应当控制在规定的配置标准和价格上限范围内配置。

第四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数量标准、最高上限价格标准以及规定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通用标准中不含特殊专业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各单位为职工配置设备、家具时均应按照学校编制数额内实际到岗的长期聘用(聘期三年及以上)人数为部门最高配置人数,配置数量不得超过编制人数最高配置比例或数量(包括本单位共享共用的设备、家具数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群、行政、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日常所需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各学院所需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应结合自身经费预算管理、教学规律及管理需求提出计划,但购置数量和标准上不得超出学校规定范围。

第二章  配置标准与采购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是学校编制设备、家具配置计划,审核设备、家具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的设备、家具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  配置实物量标准控制

(一)按学校内设机构和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

(二)学校规定的各类设备、家具配置管控上线控制最高配置数量和价格标准。

第八条  各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时应按照功能满足使用要求,节约经费开支,配置的设备、家具已达规定使用年限,尚可继续使用或稍加修复尚可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

第九条  各单位日常办公设备、家具补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审核并组织采购。

第三章  日常使用、保管、维修与报废

第十条  单位共享或公用的设备、家具,须指定专人责任管理,保管人即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职工个人专用的办公设备、家具,使用者即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须在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固定资产录入手续。资产管理责任人因工作岗位调整、退休等原因离职时,须办理资产移交及调拨手续。

第十一条  通用设备、家具设定最低使用年限。一般通用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

第十二条  各类办公设备、家具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报废、更新。若在使用中出现尚可通过维修解决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自筹经费予以修复。特殊情况确需申请提前报废处置的,使用单位应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书面原因说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各类办公设备、家具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时,不得申请办理报废。

第十四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第十五条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选派专家或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资产评估,并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新配置办公设备、家具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若发现擅自违反本办法自行瞒报或超标购置设备、家具事件,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不予办理资产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采购单位及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前按照职级配置若已超标配置的办公设备、家具,尚可继续使用的,可按照本办法在校内调剂使用;若无法调剂的设备和家具,可持续使用到报废时再行处置。

第十八条  按照厉行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学校将逐步在办公集中区域统一配置共享共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如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机等),减少各单位同类设备的个体配置。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国家或政府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办公家具配置管理办法附件.docx